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实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资字〔2016〕4号)、《河北农业大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农大字〔2020〕2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辖各类与开展教学、科研有关的实验实训场地、场所及所属公共区域。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实验室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是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一般为该实验室的实验员老师;实验室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是利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师生。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安全隐患网格化管理,安全网格包括楼宇、实验室及公共区域、道路、消防、设备设施、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品和化学品等。形成安全风险自辨、自控、自评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控机制,建立中心、负责人、使用人的分级管理体系,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代表中心行使安全管理权,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安全网格责任人与“九包”责任人相同。
第五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和实验员组成。
第六条 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实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显著位置;
3.做好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维护和管理,建立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台帐,做到数量清楚、专人负责、存放安全、环境无害;
4.落实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季度总结的隐患排查机制,及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表;
5.加强管理,对使用人进行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开展。
第七条 使用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停止实验并立即上报;
4.配合各级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接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培训;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教育,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等活动,提高实验室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知识,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 负责人在每门课程首次授课前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提示注意事项,播放视频资料。
第四章 实验室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电气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事项,严格执行《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后,使用人应首先在《实验教学运行记录表》上登记有关信息,并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实验并立即上报。严禁携带食物、饮料,行课时遵守课堂秩序,不准大声喧哗。
第十三条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使用人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等关闭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开,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严禁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室外,如有特殊需要,使用人提出申请,由负责人递交中心审核批准,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严禁将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带入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应及时报告,由负责人自行或联系专业机构维修。
第十六条 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对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和通风条件。
第十八条负责人应对实验设备以及消防、冲淋、洗眼、报警、逃生等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对出现老化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置。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中心及相关部门,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负责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对人为因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实训中心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