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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实训中心实验试剂、耗材 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2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实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试剂、耗材类物资采购流程,完善采购内控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对试剂、耗材的计划、购置、调配、使用和回收都由专人负责,做到程序合理、手续清楚、记录健全、定期核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等在中心所辖实验实训场所场地开设的日常教学实验、实训课程所需要的试剂、耗材。

第二章 试剂耗材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试剂”是指中心开展教学任务所需要的各类纯净化学品。主要包括生化试剂,有机、无机分析试剂,基准试剂,分析标准品,当量溶液,仪器分析试剂,色谱、光谱、极谱和电子显微镜用试剂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耗材”是指中心在教学实验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包括材料、易耗品、低值品。

1.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燃料、试剂等。

2.易耗品指在使用中易于损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磁记录媒体材料、实验动植物、劳动保护用品等。

3.低值品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体用品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实验试剂、耗材采购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在每学期末,各实验课程负责人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就下学期的实验、实训课程对试剂、耗材的需求,认真填写《实验试剂、耗材购置申请单》,经相关实验员确认后上报中心审批。

第六条 中心成立采购工作小组,成员5名,其中包括实验员4名 (生命分中心3名,文管分中心1名),管理人员1名,由中心全体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具体采购工作。中心可根据工作情况决定采购工作小组的任职时间。

第七条 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统计各实验室的采购需求,优先通过喀斯玛商城进行采购。为节约采购成本,原则上每个月集中采购一次。凡因物品属性等原因,不宜通过喀斯玛商城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至少通知三家供货单位,采用密封报价的形式,择优选择供应商。对于报价明显不符合常规预算的试剂、耗材,交由中心办公会复审。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采购的单次总价不超过300元(含)的试剂、耗材,由实验员出具书面申请和耗材清单,交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确认后,由实验员自行采购,总价超过300元的,由采购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交公司采购。

第九条 试剂、耗材送达后,实验员要严格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实验员在供货单(一式三份)上签字确认,分别由实验员、供货商、采购工作小组留存。

第十条 实验试剂、耗材入库后,使用人按需领取,实验员按规定做好领用记录。

第四章 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试剂、耗材采购后,如需退换货,实验员上报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和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更改,若遇特殊情况,需提前15日向采购小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详细申购单),经批准后实施申购程序。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实训中心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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